(2)全国比赛:比赛结束10日内,赛事承办单位需将公布且无异议的比赛秩序册(PDF格式)和成绩册(PDF格式)报送至中国田协。比赛结束后30日内,中国田协将在“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”公布比赛秩序册、成绩册,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,公示期5个工作日。
(3)公示期内,如对名单有异议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电话、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中国田协反映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,须要加盖单位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,须署名及联系方式或当面反映。
(二)比赛成绩认可:国际比赛成绩以世界田联或亚田联官方网站公布成绩为准,全国比赛成绩以全国田径竞赛管理系统公布成绩为准。如对比赛成绩存有异议,请及时向中国田协提供书面材料反馈。
(三)授予: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中国田协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;
(四)公布:中国田协在“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”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,包括运动员的姓名、性别、田径小项等级称号、比赛成绩、比赛名称、比赛时间和地点等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十二条 香港、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。向香港、澳门特区田径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前,应提前征得所在地区田径总会书面同意。
第十三条 以测试、推荐、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,不得授予等级称号。
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,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、编号,在“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”公布,自行下载打印。
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六条 等级称号监管实施项目监管、属地监管。中国田协对全国范围内田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比赛监督、公开举报方式、开展教育培训、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等。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和本细则的,有权举报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,须加盖单位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,须署名及联系方式。
通信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—中国田协竞赛部
电子邮箱:jingsaibu@athletics.org.cn
第十八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授予等级称号,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;情节严重的,列入限制、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:
(一)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;
(二)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;
(三)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;
(四)违反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责任追究
第十九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和本细则执行。出现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《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》相关条款追究相应方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,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。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田径协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